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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中山市考區考場安排及考前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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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松華章訊】2020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將于12月21-22日舉行,請考生注意以下事項:
考試時間
12月21日上午8:30-11:30 思想政治理論、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
12月21日下午2:00-5:00 外國語
12月22日上午8:30-11:30 業務課一
12月22日下午2:00-5:00 業務課二
詳細考試科目及有關要求等請見《準考證》及考點和招生單位公告。
考前30分鐘開始進入考場,請考生提前到達考點等候進場。
考點地址
考點: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
地址:中山市石岐區學院路一號
公交線路:考生可選擇乘坐004、005、201、015路公交車到達中山學院北門站下車。
考點:中山市第一中學高中部
地址:中山市東區興文路68號
公交線路:考生可乘坐013、024、050、B17路等公交線路在“市一中”站下車。
以上公交線路均由公交咨詢熱線(0760-87330663)提供,如有變動請以公交公司最新路線為準。考生可登錄公交公司網站http://www.zsbus.cn/對有關路線進行查詢。
考試所需攜帶用品
1. 準考證
2. 有效居民身份證
3. 考試用具:黑色字跡簽字筆、2b鉛筆、橡皮、繪圖儀器、或者按照招生單位在準考證上注明的所需攜帶的用具。參加招生院校自命題科目的考生,還須攜帶拆封試題袋用的小刀片、固體膠。
如何獲得準考證?
2019年12月14日-23日,考生可憑網報“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研招網下載打印《準考證》。打印《準考證》時須使用A4復印紙,教育部考試中心規定《準考證》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不得涂改或書寫。
考前注意事項
1. 考點內停車位有限,建議考生不要自行駕車前往。
2. 考生在考前一天,要熟悉考點線路和近期的交通情況,考試當天提早出門,留有充裕時間抵達考點,以免耽誤考試。注意:由于中山市第一中學高中部考點為封閉式管理的學校,考前一天不能進入考場踩點,如果是在此考點參加考試的考生需熟悉考點考場信息,考生可以考前一天到考點門口閱讀考點宣傳欄。
3. 請考生于開考前20分鐘完成進場,不要在考場門口逗留,以免影響考試工作正常進行。
4 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場參加當科考試。
5. 考生應密切關注研招網及中山招考網上的最新消息。
考生隨身物品可以帶進考場嗎?
1. 除考試所需的證件、考試用具等,其它物品一律不得帶進考場。考場門口設有考生物品存放處,建議各位考生,貴重物品盡量不要攜帶,以免丟失。考生要積極配合監考老師完成金屬探測儀的檢查。
2. 考生的手機不得帶入考場。進場前,考生手機須關機,同時把電池卸下,如電池不能卸下的,務必關閉手機中設置的鬧鐘、備忘錄等提醒功能。再裝入包內或信封(寫上名字),放到監考員指定的位置。
考試用筆要求
答題卡涂黑使用2B鉛筆,答題卡(卡)作答必須使用黑色字跡簽字筆,不得使用其他顏色或鋼筆。
手表可以帶進考場嗎?
考生可以攜帶不帶存儲、編程、計算和通信功能的手表進入考場。
領到試卷、答題卡后應注意什么?
1.凡參加統考科目考試的,均配有“考生信息條形碼”,考生在領到答題卡時,應先將“考生信息條形碼”(長方形)粘貼在答題卡上對應的位置上,再填涂其他的信息。
2. 參加101思想政治理論、201英語(一)、204英語(二)、199管理類專業學位聯考綜合能力四門統考課的考生,這四門課程實行“一題多卷”,首先要在試卷上填寫好姓名和考生編號。答題卡上將有兩個地方需要粘貼條形碼,除了“考生信處條形碼”外,還有一個是“試卷條形碼”(橢圓形),從試卷上撕下,并在答題卡上相應的位置上粘貼。
3. 自命題科由考生在規定時間內拆啟試卷袋。拆啟試卷后,考生要在試卷及答題紙上填寫自己的姓名、考生編號、報考單位等信息。
4. 注意條形碼不要錯貼、漏貼,答題卡、試卷上的個人信息不要漏填、錯填。
考試過程中應注意什么?
1.考生在答題時,注意要在答題卡(答題紙)規定地方上作答。答題卡作答必須在已規定的題號區域內書寫,寫錯位置答題無效。
2. 考試結束前30分鐘內方可交卷離場,沒到規定時間,考生不得交卷。
交卷時應注意什么?
1. 考試結束鈴響后,不要馬上離場,應坐在原位,待監考員收卷完畢并宣布可以離場時,方可離場。
2. 自命題考試結束后,考生要將試卷、答題紙裝入原試卷袋內密封并在袋口處簽字。
3. 不要把試卷、答題卡(紙)、草稿紙等考試材料帶出考場,否則,一經查出,按考試違紀處理。
特別提醒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84條明確規定,考試作弊行為將被追究刑責。具體包括: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9年9月4日起施行。《解釋》明確規定,在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等情形,均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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